第142章 新法怎么搞?(二合一)_苏丹的新月
笔趣阁 > 苏丹的新月 > 第142章 新法怎么搞?(二合一)
字体:      护眼 关灯

第142章 新法怎么搞?(二合一)

  第142章新法怎么搞?(二合一)

  在康斯坦丁尼耶的婚宴一共持续了七天,这七天可不是光吃。

  如果第一日代表性的政治活动是大佬会谈,决定如何处理阿拉伯半岛以及大远征的问题。

  第二第三日就是宣扬改信,首先进一步扩大安娜作为东正教大牧首女儿却改信这一事件影响以吸引东正教徒改信的。

  其次是利用托普卡帕宫和高门的影响力来拉走各家的男性穆斯林长辈与乌理玛,为女性穆斯林创造更多与女性东正教徒相处的时间,好让伊斯兰教保守的裂缝扩大。

  第四日第五日则是授勋仪式,比如苏莱曼就在这一天收获皇家马厩长。

  第六第七日就是宣扬新法,这也是塞利姆最为头疼的部分,一月份颁布《御诏》时之所以没有给出新法就是忌惮宗教势力。

  这不是单单抄作业可以解决的,因为奥斯曼帝国是奥斯曼帝国,土耳其是土耳其。

  国情不一样的两个政权,怎么抄,根本抄不了。

  后世的土耳其虽然是一个穆斯林国家,但是由于它所处地理位置和早期对西方先进法律体系的吸收,使它的法律体系和系统完全不同于其他穆斯林国家。

  塞大帝甚至敢说土耳其法律系统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

  之所以说它独一无二,是因为它的历史、宗教、文化介于传统和现代之间。

  法律体系的先进程度和适用性,要和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相协调。

  而土耳其法律体系的不同之处,就在这些部分体现出来。

  以土耳其一直以来谋求加入某个欧洲组织做不懈的努力为例子。

  在这个时期,可以明显的感觉到宗教,道德,文化,法律各个方面与欧洲的生活方式的冲突,这些冲突也比以往更加引人注意。

  东西方文化的交汇和冲突体现在土耳其的各个方面。

  不论是政治、经济、历史、文化和法律,都在印证这一点。

  土耳其不但地处欧亚两洲,而且,在土耳其民族从亚州中部往欧亚大陆迁徙的几千年的历史过程中,不断受到中西各个民族文化,宗教思想的冲击和融合。

  土耳其目前所处的位置和状况,决定了它的这种特殊性。

  虽然不能直接抄作业,但后世土耳其的法律模式仍旧值得借鉴。

  首先要注意到的是,土耳其是一个地处欧亚两洲,大部分领土位于小亚细亚的亚洲国家,它的国土为78万平方公里,人口90%以上是穆斯林。

  在这种情况下,伊斯兰的准则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占绝对重要的地位。

  对他们而言,很久以前伊斯兰教义不仅仅是一种宗教教义,同时也曾经作为一种法律体系被运用。

  土耳其人在接受伊斯兰教的同时,也把它作为法律在将近400年的历史中慢慢被接受了,这里就不得不提到塞大帝现在所在的奥斯曼帝国了。

  作为伊斯兰国家的奥斯曼帝国,以伊斯兰教为国教,在广大地区适用伊斯兰法。

  从9世纪中叶开始,由于土耳其在进入阿拉伯伊斯兰世界并且开始定居,接受伊斯兰法律也成为了必然。

  长达六百年的遗留不是凯末尔能够一手抹去的,今天埃苏丹能够一直稳坐钓鱼台就是宗教对于土耳其人影响最好的写照,而这恰恰是奥斯曼帝国的遗留。

  塞大帝穿越前也会把土耳其喜欢认野爹这件事拿来嘲笑,毕竟一上来就十几个爹,跟报菜名一样,看着就想笑。

  或许其他的爹可以说确实是野爹,但奥斯曼帝国对于土耳其却又有不同。

  近代以来巴尔干诸民族或者说所有原先处于奥斯曼帝国统治下,最后独立的民族其实是一个新的产物。

  无论这个民族在被征服前是否存在,在奥斯曼帝国漫长的统治中,他的民族认同都遭到了严重的破坏。

  几乎所有奥斯曼帝国治下的民族,他们的独立过程都可以看作是一个民族再建构的过程。

  而这之中最为特殊的是土耳其人,他们说是独立,似乎又不想忘却继承。

  这是因为他们与奥斯曼帝国之间的联系比所有其他的国家都要深。

  这一点同样体现在法律上。

  在凯末尔于安纳托利亚这片土地上建立土耳其共和国之前,奥斯曼帝国时代的法律和行政设置结构对今天土耳其法律根源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

  所以奥斯曼时期的法律结构对今天的土耳其法律人士来讲是最重要的典范。

  这片土地上的法律到奥斯曼时期结束为止,几乎都是单纯的伊斯兰特征,在六百多年的过程中几乎没有改变。

  可以说,对奥斯曼帝国而言,官僚政治中波斯语和古图觉(避免出事,懂得都懂)语是他们的生活语言,但是阿拉伯语却是他们的法律审判语言。

  伊斯兰法律的源泉就是《古兰经》,它规定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当时全部法律都是依照古兰经和伊斯兰的法典来规范的。

  伊斯兰法律的根源由4部分组成,分别为:古兰经(kur’an)、撒那经(Sünnet)、赞美神的词(cma)、个人意见和观点(tihat)。

  这四个组成部分中,前两个是不容争执的。

  伊斯兰的法律分行政法和特别法2种,行政法不但对宗教事务的模式和规范,宗教等级,税务征收进行了规定,还把刑事方面的规定也都划归在行政法的范畴之内。

  它规定了复仇、伤害以及对通奸刑事和棒打的刑罚,对盗窃、抢劫、信仰的变更、造反和反叛的刑罚;并且规定了司法机构,审判方法和诉讼程序。

  在这部分中对通奸和信仰变更的处罚都有非常详细的和严厉的规定。特别法中却规定了:自由人,奴隶,家庭,遗产,伊斯兰宗教基金,债务和分配,伊斯兰法律中的所有权等等。

  在教法的影响下,对比一下前一个伊斯兰化的封建王朝-塞尔柱王朝。

  可以看出,奥斯曼帝国的法制结构仅仅是比塞尔柱王朝法律体系更加详细,但从原则上是相同的。

  这个法律结构从建国到几百年的历史中慢慢消失,它的权威仅仅在统治中心保留着。

  奥斯曼帝国在踏上消亡之路上有很多内部和外部的原因。

  在内部原因上,塞大帝可以大胆的说:“法律是最重要的一个因素。”

  到19世纪时,欧洲列强已经彻底瓜分了亚洲和非洲的领土,他们随即找上了那些看上去强大的帝国。

  在西方,这个国家是奥斯曼帝国,在东方,这个国家是带清。

  在欧洲殖民化浪潮的推动下,大工业兴起,世界市场开始形成。就这样,全球化的进程开始了,而靠近欧洲的奥斯曼帝国第一波受益的并不是技术上的升级,而是思想的冲突。

  在这种情形背景下,西方法律对伊斯兰国家的法律,特别是伊斯兰法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随着欧洲殖民制度的建立和巩固,西方的法律制度通过治外法权等不平等条约影响日强,使传统的伊斯兰法受到强烈的冲击。

  在内外交困的境况下,在想结束这种无希望情况的统治者,塞大帝这具身体的原主塞利姆三世的改革不成功之后。

  亲眼目睹了帝国衰败,苏丹权威衰落的惨剧后的马哈茂德二世也跨出了这勇敢的一步,为国家法律结构改革和更新而努力。

  从18世纪末开始,奥斯曼帝国被迫进行了一些重要改革,就是这个时候西部的影响也渐渐的进入了土耳其。

  1839年以后,土耳其的法律对西方更加开放。

  至此,土耳其法律系统也进入了土耳其法律是西方法律的一个组成部分的境地。(有点拗口)

  在法律改革方面,最为鼎盛的时期要数由马哈茂德二世的儿子阿卜杜拉-迈吉德一世,与时任大维齐尔穆斯塔法-雷希德帕夏共同开启的坦齐马特改革。

  在这个时期,奥斯曼帝国主要的仿效对象就是法国的法律,高门颁布了《商法》、《刑法》、《海商法》,并于1876年颁布了帝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

  但这造成了一个问题,即教法与国法的冲突。

  自1840年后,伊斯兰法与西方世俗法在奥斯曼帝国里并存,而且存在着双重司法系统,即由乌理玛们主导的沙里阿法院和世俗法院。

  伴随着局势的进一步恶化与改革的进一步需要,前者权限逐渐缩小,后者逐渐占主体地位。

  在引进西方法律的同时,奥斯曼帝国还采用西方国家法典的形式对传统的伊斯兰法规则进行了编纂,其产物是《马雅拉》,它是一部民事法律汇编。

  这部法律汇编是伊斯兰法律史上政府对伊斯兰法规则予以编纂并颁布的首次尝试。

  也是政府试图通过法典编纂的形式使传统法律系统化、明确化和现代化的最初探索。

  这种法律现代化的方式对后来产生了持久的影响,中东伊斯兰国家传统的婚姻家庭继承法的现代化,一直采用这种方式。

  土耳其是中东地区向现代西方民主政治过渡中,走在最前沿的伊斯兰国家。

  建国后,在凯末尔统领下的土耳其废除了已实行长达1200余年的哈里发制度,确立政教分离的政策。

  并且先后颁布了《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海商法》等。

  然而在这一系列政策出台前,提供保证的却是凯末尔在加里波第战役中攒下的威望。

  凯末尔在1920年3月16日赶走伊斯坦布的侵略者以后,1920年4月23号在安卡拉成立了大国民议会,他做的第一个决定就是伊斯坦布尔不适合做一个执政地,这宣告一个政府的灭亡和一个新的政府成立。

  1921年随着共和国的第一个宪法:“在主权下的一个不结盟的国家”的原则被确定后,根据这个原则,对在几千年来,作为在主权中所适用的政治、管理规则和惯例,进行了一场大变革。

  1923年,共和国宣告成立之前,以对之前生效的法律进行改革为目的,成立了一系列法律修改委员会:民法、诉讼法、贸易法、审判程序、和刑法修改委员会等。

  关键在于此处,当时民法修改委员会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是以家庭法律为主,在他们的修改草案中,不论是不是穆斯林,都对个人和家庭中的宗教法律理论进行了规定。

  第二部分,是对其他法律系统和审判权利进行规定。

  这个草案,以国家需要为主线,建立了一个新的、现代化的法律体系。

  这是在奥斯曼帝国的法律影响而非框架下的全新法律。

  《民法草案》完成之时,1925年11月5号由共和国总统穆斯塔法凯马尔宣布新民法的通过。

  这样,人人平等――这个长期以来人们追求的目标,得到了实现。从此以后,土耳其国民之间,不论性别,民族,宗教,实行人人平等,男女平等原则的历史开始了。

  在《民法》和《债务法》从《瑞士法律》转接过来之后,其他基础法的转接也开始了。

  与西欧国家中相联系的法律一个个被翻译后,就生效了。

  土耳其共和国法律系统理论也进入了大陆法系的范畴中,就这样从奥斯曼时期到现在,一个“和时代需要紧密联系”或“和现代法律一起,最现代的一个法律系统”,在土耳其法律工作者的努力下,用了短短3年时间就实现了。

  当时的土耳其面临着奥斯曼帝国解体后的严重威胁,这可不是今天的埃苏丹敢四处模糊宣扬所谓大奥斯曼主义可比。

  彼时的土耳其,在外受到巴尔干诸国的威胁,在内则有奥斯曼帝国旧势力的动摇,境内还有着严重的民族分离主义倾向。

  所以对旧的法律和西方法律之间的矛盾,当时的土耳其法律人士是以激进的观点和改革的态度对待的。

  从以上不难看出,土耳其的法律体系就是大陆法系。

  然而在土耳其历史上,这类国家曾长期奉行伊斯兰法,但在近代以来的改革中己彻底放弃伊斯兰法而以西方法律代之。

  尽管这类国家的法律制度都己引进西方的现代法律,但国内大多穆斯林仍然认同传统的法律文化,这就导致了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间的冲突,成为法律现代化的巨大阻力。

  在当时,迫于国内外的压力,再加上领导人是凯末尔,土耳其人自然能够接受。

  可塞大帝面临的局面却不是如此,他不是凯末尔,奥斯曼帝国所处的环境也不是后世的土耳其,他不可能推动这么大的变化。

  这一次的法律宣传是什么呢?

  当然不是所谓法律现代化,而是在以教法为框架的法律基础上做出的部分改动,他拿到了大穆夫提的许可,因为对方也觉得需要变革。

  可是能不能得到普通穆斯林的认同,那就不一定了,这也是塞大帝为什么要把婚宴办七天的原因,提供一个宣讲法律的场所嘛,不然真当塞大帝钱多啊。

  感谢西门子吹雪,曹听白以及书友们的月票。

  请收藏本站:https://www.bq65.cc。笔趣阁手机版:https://m.bq65.cc

『点此报错』『加入书签』